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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

一、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

值得注意的特殊类型债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以及(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情形

关于债权申报的一些特殊情况如:

尚未到期的债权、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债权;

以及在诉讼或仲裁尚未有判决结果的案件中,相关债权人向法院进行的债权申报;

除此之外,当担保人代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之后,同样也拥有向法院申报其对债务人请求权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值得注意的特殊类型债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以及(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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