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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代位权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代位权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代位权成

立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当代位权得以证成之后,其所代表的主要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首当其冲的,便是债务人的相对方需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在此过程之中,如若债权人有权利直接接受相对方的给付,那么其所能接受的金额也仅限于其自身的债权额度之内。

其次,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其相对方之间,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在履行的范围内自动终止。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来承担。

如果在相对方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那么相对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便无法产生上述的法律效果。

二、代位权行使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其法定程序如下:

首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据。证据需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其次,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次债务人可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抗辩。

最后,若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会判决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意味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价值应与自己享有的债权价值大致相当。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万元到期债权,那么其代位权行使范围通常也以10万元为限,不能超出此金额去

代位主张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更多债权。并且,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当探讨代位权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时,需要知道其不仅涉及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动。比如次债务人需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这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在债权债务关系链条上,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范围内消灭。但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像是次债务人履行能力不足该如何应对,以及若存在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代位权时的处理规则等。倘若你对代位权成立后的这些拓展问题或其他相关法律要点有疑问,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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